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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指南
一、提取条件
1. 借款人在宜宾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宜宾市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
3.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宜宾市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4. 借款人在宜宾市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自住用途。
5.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宜宾市无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二、提取材料
1.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 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6. 申请人及配偶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人及配偶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 申请人及配偶的还款账户信息。
9. 其他相关材料。
三、提取流程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审核后出具提取证明。
2. 申请人携带提取材料到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
4.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四、提取额度
1. 提取额度根据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缴存年限、购房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3.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及配偶的购房款总额。
五、提取期限
1. 提取期限根据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年限、购房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提取期限最长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之和。
六、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 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继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期间,如发生工作变动、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
4. 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未能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还款,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5. 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发生房屋买卖纠纷、贷款违约等情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提取政策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申请人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